[案例]
原告刘某原系被告某村小组村民,1999年9月考入大学,毕业后考取硕士研究生,其户籍亦迁至所在学校。刘某在校就读期间,被告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被告制定了将土地补偿款以人口、田亩数按4:6的比例予以分配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以本组户口为人口计算分配。在校学生、参军服役户口不在本组可参加分配,但不参加责任田分配。
此后,被告以原告户籍不在本村及未分配责任田为由,只按人口部分征地款让原告参与了分配,而未按田亩数征地款分配给原告。原告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小组分配其按田亩数计算的补偿款8000余元。
[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具有,刘某即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否则就不享有分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应当坚持以户籍登记和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为原则,综合考虑来确定。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具有农村社会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有必要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因此,本案中不能单以刘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而应以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辅以户口来判断。
刘某上大学,将户口迁出原籍所在地,虽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为刘某从出生到生产、生活,都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自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使刘某上大学,其仍然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所以,刘某应当全额分得土地补偿费。
来源: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