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淄博职业学院于2002年7月由淄博商业学校、淄博化工学校、淄博城市建设职业中专、淄博工贸职工中专四校合并组建而成。2009年7月,又与淄博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轻工美术学校合并组建为新的淄博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淄博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Zibo Vocational Institute,简称为zbvc。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淄博新区联通路西首。
学院网址为www.zbvc.edu.cn。
第三条 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由淄博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山东省与淄博市共管,以淄博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以专科层次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及社会培训。
第六条 学院的核心价值体系是:
(一)办学理念:崇尚实践精神,铸就技术品质;立足区域经济,培养职业人才;面向世界办学,打造教育品牌。
(二)指导思想:融入区域经济发展,瞄准人才需求市场;专业锁定市场走势,培养跟踪就业岗位;把握高职发展前沿,树立质量立校观念。
(三)目标定位:以培养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为核心目标,把学院建成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国际水准、中国特色的现代高职院校。
(四)办学定位:立足服务区域经济人才需求,以工为主,商为特色,形成工、商、医、艺、社会事业等各类专业群有机结合的办学格局。
(五)学院校训:只有拼搏,才是人生价值的最好体验。
第七条 学院标识。
院徽:依学院“鼎”形标志性建筑群的俯视图而设计。徽标形态由齿轮和古铜钱及学院校名构成,体现以工为主,商为特色,工、商、医、艺、社会事业等协调发展的专业定位,半圆形态意味着面向世界开放办学,整体外圆内方意味“无规矩不能成方圆”。
卡通形象:头部为学院主楼“鼎”形造型的变形,古代齐国刀币形象的头饰、扳手形手臂和齿轮状衣领,将齐文化和职业教育特色融为一体。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淄博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一节 党委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淄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二级系(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领导全院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学院党委负责。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按照院长授权分管(协管)工作,履行职权,并对院长负责。
第三节 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党委办公室主任等相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对学院重大学术、科研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制定章程,明确宗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工作内容、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院代表,社会合作方代表和支持学院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施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节 群众组织、民间团体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联谊会。校友联谊会负责学院校友联谊活动,旨在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联谊会与各校友分会之间的联系,主动为校友服务,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学院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十三条 机构的变更、增减由学院党委会根据实际研究确定。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上级组织批复的编制,遵循最大效益化原则,合理设置岗位职数。
第三十五条 学院人力资源配置坚持人岗相适、竞争择优,实行竞聘上岗。
第三节 二级系(院)
第三十六条 二级系(院)承担学生培养的主要职能,享有学院授权范围内的管理权和资源配置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系(院)在校学生规模设置二级系(院)。
二级系(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二级系(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二级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四节 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院管理运行机制分两个层面:教学系(院)实行学院、二级系(院)和教育教学部三级管理体制;行政职能处室实行二级管理,即学院、处室。
第三十九条 教育教学部对二级系(院)负责,二级系(院)、职能处室对学院负责。
第五节 绩效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开展督导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成立由专职、兼职督导员、教工、学生信息员组成的质量督导队伍,建立由常规督导、专项督导、随机检查组成的质量督导机制,不断完善定期通报、及时反馈、持续改进的质量提升机制。
学院每年对处室、二级系(院)、教育教学部、教职工、高层次人才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排名进行奖励。考核办法坚持持续改进,每年根据学院发展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完善考核办法。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人才培养为主,兼顾中职教育,独立举办或与其他正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积极开展社会培训、职业资格鉴定及社会技术服务,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第四十三条 培养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有效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专业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施导师制管理,加强和改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高等职业院校评估方案,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社会、企业参与,开展自评自建工作并实现常态化。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四十七条 学院按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灵活设置专业,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优化专业设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深入开展校企共建专业,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院制定专业评估标准,开展专业评估,吸收企业参与专业评估,建立专业评估机制。
第三节 教学科研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学科研保障、奖励制度,定期组织对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情况的评估。
第四节 招生就业
第五十三条 学院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计划依法招收全日制学生。
其他学习形式的招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合作形式进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节 对外合作与社会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校企合作机制,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合作办学、技术合作等形式,拓展学院社会服务平台。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利用教学资源优势,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各个环节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主动适应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拓展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提高学院的国际化水平,推进学院国际化办学进程。
第六节 高职教育研究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高职教育研究所,专门负责高职教育的研究工作,依据高职教育研究所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专兼结合的高职教育研究队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学院发展需要,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积极开展研究工作,为学院办好高职教育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教师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任教者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四条 教师对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院作出的处理不认同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节 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十五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教师以外的所有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节 团员代表大会
第七十二条 共青团淄博职业学院委员会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团员代表大会制度,是团员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对学院团委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
团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七十三条 团代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代表学生行使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学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院党委批准,每1到2年召开1次学代会。
第七十五条 学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学院团委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节 学生学业
第七十六条 具有淄博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在读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
第七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条件,纳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等。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七十九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手段,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一条 学院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十二条 学院内部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四级资产管理体制,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院接受捐赠的资产性质是国有资产,可以按照捐赠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节 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三级预算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经济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八十五条 学院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配置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八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服务机制,促进学院内部控制与管理,防范学院经济活动风险。
第四节 后勤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保障学院正常运行。
第八十八条 学院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升服务综合效益。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合提议,方可启动。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