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初,黄某与某公司续签了五年劳动合同。签订后不久,该公司便对黄某岗位进行调整,黄某因不满待遇下浮而离开岗位,随后遭到解聘。黄某提出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因不服裁决,该公司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不按裁决支付赔偿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仲裁裁决存在计算错误,经济赔偿金应为18498元。
【分歧】
对于仲裁错误是否应予纠正,以及按照纠正后的数额作出裁判是否属于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为不按照仲裁裁决支付给被告经济赔偿金18144元,因此其诉讼请求限额是18144元,如果按照纠正后的18498元作出裁判,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法应对仲裁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并按照纠正后的数额裁判,这并不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诉讼请求是不按照仲裁裁决给付被告经济赔偿金,故其诉讼请求限额并非18144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有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为此,被告作为劳动者首先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经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后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按裁决书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8144元。法院经审查与核对,发现仲裁裁决存在计算错误,经济赔偿金数额应为18498元。虽然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但这并不能就此认为被告的主张就是18144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按照仲裁裁决书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这并不是原告支付赔偿金的限额问题,而应以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仲裁时所主张的最高数额,作为判断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标准。经查,被告提出劳动仲裁时主张的是2.2万元,超过了18498元,因此本案诉讼请求最高限额应为2.2万元。即只要一方不服该仲裁裁决,那么法院就有权纠正仲裁部门的错误,包括计算上的错误,并按照纠正后的数额作出裁判,这样的裁判并没有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违反处分原则,而是在纠正错误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正确裁判。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