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指在职业介绍机构(下称“中介机构”)已经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提供资源信息、促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劳动者为少交中介费,而跳过中介机构私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来,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到合适的工作是许多劳动者的首选。但是,因为劳动者“跳单”或者疑似“跳单”引起的纠纷也远非个别现象。那么,在属于“跳单”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应否向中介机构支付报酬呢?
2018年1月2日,邱某与一家中介公司达成协议:中介公司在一周内给邱某找到符合其兴趣的工作,入职成功后,邱某给付中介公司1000元报酬。次日下午,中介公司给邱某提供了用人单位的相应信息,邱某很满意。但邱某觉得不到一天时间,中介公司就轻易地赚到了1000元,心里感到不平衡,随即他想到了“跳单”。于是,邱某私下联系中介公司推荐的用人单位,并悄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邱某入职后,中介公司催其支付承诺的报酬,但邱某以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协议文本是中介公司单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其协商的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该笔费用。中介公司无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邱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报酬1000元。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该规定也意味着,只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才无效。本案中,邱某与中介公司关于限期完成指定工作、1000元中介费的约定既没有免除中介公司的责任,也没有加重邱某责任或排除邱某的主要权利,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服务合同作为居间合同之一,在中介公司已依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邱某应当履行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