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生效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别误会,“上墙”是一种通俗的说法,是用来提醒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充分公示和告知。
要是不上墙……不公示呢?你能把我咋滴?
三方协议:继续工作……
A公司专门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小洪是其中一名员工,
被指派到一家商贸公司进行物业服务。
2017年12月28日,
A公司将其在商贸公司的业务整体转让给B公司,
考虑到小洪长期在商贸公司服务,
熟悉业务,
B公司同意留用小洪继续工作。
为此,
A公司、B公司、小洪达成《三方协议》:
1.B公司接管A公司所管理的商贸公司物业服务工作;
2.A公司职工小洪亦由B公司接管,B公司不得恶意裁员或无故辞退员工,否则将承担小洪在B公司和A公司工作期间累计工龄的经济赔偿;
3.若小洪自动离职或违反B公司的管理规定被开除,则不得向B公司或A公司要求经济补偿。
同日,
B公司与小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两者分歧:是否违章?
虽然换了东家,
小洪的工作并未发生实质改变,
照常在商贸公司从事物业服务。
好景不长,
2018年3月22日,
小洪突然收到B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你于2018年3月17日下午未正常上班,构成旷工,还曾参与拷贝、删除客服中心前台电脑上的业主资料,致使客服中心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同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小洪为此感到十分诧异:
《通知》里提到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啥?
自己为何从未见过?
于是,
小洪前往B公司理论。
小洪
说我违反公司规章,那就请把公司规章的具体条文拿出来,为啥我从未见过?
公司规章只不过没有形成具体文本而已,劳动纪律和注意事项在开会时已经多次强调,是你自己没注意而已。
B公司
小洪
公司既未专门制定规章制度,又未明确公示告知,凭何说我违章?这样的处罚,我不服!
双方协商未果,
B公司强行解除了与小洪的劳动合同。
一槌定音:应当赔偿!
小洪不服,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万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洪的请求。
B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
起诉至法院,
要求判决B公司不支付小洪赔偿金2.9万元。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后判决:
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规章制度具备生效的法定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规章制度生效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已告知劳动者。
第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客观存在且达到严重程度。由于违纪行为千差万别,用人单位应当因事而异提供不同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确实存在违纪行为。判断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工作岗位、行为环境、对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程度、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比如某些化工企业绝对禁止吸烟,一旦违反即属严重违纪,因为事关安全生产经营,但在一般企业,吸烟可能就算不上严重违纪。
第三,解除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有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并未设立工会,可以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结合本案
本案中,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及会议记录,意在证明B公司组织员工学习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其提交的会议记录只笼统地载明会上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具体内容未予记载,不能证明该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故B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小洪之间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寄语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以制度管人管事。在劳资关系中,虽然用人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享有规章制度制定权,但切记行使权利不可“任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劳动者也应遵纪守法,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者。
稿件来源:重庆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