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高某甲与张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订立婚约,高某甲给付张某甲彩礼款若干。2019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感情不和,缔结婚姻不成。2021年底,经媒人、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某甲一方返还高某甲一方部分彩礼款。双方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现高某甲以其对调解一事不知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剩余彩礼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甲辩称调解一事是由其父亲联系,其本人不知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该辩称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恰能证实高某甲一方委托村干部调解彩礼返还一事,并经村干部协商达成了调解意见。另外结合中国风俗习惯,儿女的婚姻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实践中很多父母亦参与彩礼给付,因此张某甲对高某甲父亲调解行为的相信,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故即使高某甲本人没有参与调解,其父亲委托村干部调解的行为对男女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高某甲要求张某甲及其父母返还剩余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均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实践中,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一般而言,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相对人客观上有事实或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则无代理权人构成表见代理,即其代理行为有效,其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单县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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