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装软件行为不仅违反了工信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要求,还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财产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威胁 智能手机越来越成为人们手边的必需品。在给生活带来便利同时,暗藏其中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后,媒体曝光了手机预装软件暗藏恶意软件问题,称恶意软件可能给用户带来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等风险,这些被预装在手机中的恶意软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删除,如果用户通过取得“管理员权限(ROOT)”,自行删除这些预装软件,手机厂商则表示手机不再享受保修服务。 相关法律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手机预装软件乱象丛生,无形中已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严重侵权。从目前来看,手机预装软件至少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财产权、隐私权4种权利,急需严加打击规范。 预装软件“蛮横无理” 山东省济南市市民王女士在两个月前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虽然功能比旧手机增加了不少,但用起来却并不省心。 “刚买来时就发现手机上已经安装了很多软件,什么地图、网盘啊,总共有10多个,关键是很多软件我根本用不上,但是却卸载不掉。”王女士向《法制日报》记者抱怨,自从换了新手机后,这两个月的上网流量总是不够用,有些预装软件在后台运行还占用大量手机内存。 为此,王女士专门到售后服务店咨询。店员表示,预装软件装在“只读内存”里,无法删除;要删除的话只能获得“管理员权限(ROOT)”,但这样一来厂家就不再负责保修。 “没办法,为了保修也只能这样用着。”王女士无奈地表示。 和王女士一样,被智能手机预装软件困扰的人不在少数。在各大手机论坛里,用户关于预装软件的投诉层出不穷。 网名为“平淡人生”的用户称:“我的三星G2手机只要一打开数据连接,后台就疯狂下载垃圾文件和游戏,流量一眨眼就没了。最可恨的是,你都不知道是哪个软件或者程序在下载这些东西,自带的应用程序又无法删除。” 国内某互联网机构曾对部分智能手机预装软件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10款抽样调查的品牌中,没有预装软件的只有3款,预装但是用户可卸载的有两款,其余5款手机都属于强制预装,软件无法卸载。 与此同时,有权威媒体报道称,2013年新出现的手机恶意软件数量比2012年增加了3倍,达到70万个。这些预装在手机中的恶意软件以对用户进行远程控制、隐私窃取、恶意扣费为主要目的。 以被媒体曝光的北京鼎开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例,其通过与手机经销商合作,将软件包直接提供给经销商,经销商只要通过电脑,用数据线同手机连接就可以将预装软件转入手机。 这类预装软件不能被卸载,意味着从消费者初次使用起,就将与手机“绑定”。如果部分消费者通过获得超级用户权限(ROOT)将其卸载,根据手机厂家的规定,消费者将承受不能再享受厂商对手机保修服务的风险。 对此,早在去年11月,工信部就曾发布《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要求手机生产企业不得安装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的软件。 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一通知并没有彻底停下手机预装恶意软件的野蛮生长。 商家无视消费者权益 曾对手机预装软件进行过专门研究的北京律师赵虎认为,预装软件行为不仅违反了工信部的上述通知,还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财产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用户的隐私权造成威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有选择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赵虎分析称,手机是一种商品,手机软件同样也是一种商品,在购买手机的时候,用户有权利选择是否购买预装软件。 因此,赵虎认为,生产厂家或者商家都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意愿,无权将预装软件“强加给”用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手机预装软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运行,并耗费流量和花费,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赵虎解释,手机经销商在消费者购买手机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自己卖的手机是否存在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情况,如手机里有恶意扣费软件应当提前告诉消费者。 部分预装软件私自使用手机用户数据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赵虎分析:“很多手机预装软件隐蔽运行于手机软件系统后台,可以调用用户的位置信息、使用习惯,甚至搜集并上传用户的联系人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对用户隐私造成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法律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在预装软件窃取的用户信息中,一些信息可能具有商业价值,因此公民的隐私权会受到一定侵害。 消费者应积极维权 面对手机预装软件侵犯消费者权利的现状,要求加强打击规范的呼声越来越大。 赵虎认为,要改变现状,首先应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开始,“不要因为觉得麻烦就不去维权了”。 孙颖也建议,当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个人诉讼或通过组织公益诉讼来维权,“通过组织公益诉讼可能会更好点,对于每个消费者都能起到保护作用”。不过,她也表示,如果消费者自己愿意诉讼,花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会起到保护其他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从法律层面,赵虎建议,相关法律应当更加明确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后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赵虎说,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侧重了个人信息不能被非法搜集,发送商业信息也要经过消费者同意,如果被拒绝是不能发送的。不过,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相关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 孙颖则建议强化法院的作用,“法院通过公布案例向全社会进行法律教育,这种法律教育的预防作用要强于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