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孟 强
中国政法大学特约研究员 赵占领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徐静华
涉事各方如何担责
记者:近日,自如房中发现摄像头一事引起舆论关注,目前警方还未公布调查结果。据了解,当事人称房间并非首次出租。对于近年来陆续曝光的一些偷拍事件,酒店、租房平台、偷拍者和摄像头卖家分别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孟强:租房平台、酒店作为出租方,在出现偷拍偷录情况时,即便其自身不是这些设备的安装者,且对此也不知情,依然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没有对承租方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利尽到保护的义务,均具有一定的过错。承租人可以选择违约或者侵权之诉来向租房平台、酒店方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
私自安装摄像头、偷拍别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此类行为还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此外,偷拍偷录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赵占领:对于安装摄像头、偷窥别人隐私的人来说,这是直接的侵权行为,肯定要承担民事上的侵害责任,这一点没有疑问。而卖摄像头的人并不对侵权行为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卖家在销售时违反相关规定,所出售的摄像头属于国家规定的特殊器材,或是没有销售许可等相应资质,卖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相关部门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怎样判断卖家行为
记者:在这类偷拍事件中,嫌疑人所使用的往往是不易被发现的针孔摄像头,一些卖家未经允许出售此类设备的行为是否违法?
孟强:这种针孔式的摄像头属于窃听、窃照专用设备,应当属于生产和销售都受到严格限制的物品,不能在市场上随便出售,所以其生产者、制造者和销售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法。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记者:一位摄像头卖家说,他们卖的摄像头属于合规产品,可以正常上架。怎样判断卖家出售的摄像头是否违规?
孟强:这个问题涉及相关产业的技术标准。仅从常理上来说,专门用于偷拍偷录的摄像头与正常公开监控使用的摄像头,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体积大小上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容易被他人识别。隐藏在灯泡、玩具中的摄像头,即便镜头大一些,依然有意被设计成不易被识别的形态,同样属于偷拍偷录设备。
平台有管理义务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摄像头卖家不仅在购物网站出售产品,还有很多个人代理商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发布、售卖隐藏在日常物品中的摄像头。对于此类现象应该如何监管?
孟强:在社交平台上私自售卖违禁品是目前比较突出的现象,由于社交平台上的用户众多,每天发布的信息均为海量,而不少违禁品销售信息采取比较隐蔽的做法,所以监管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些平台在接到相关举报线索之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用户发布的违禁品销售信息进行屏蔽,并对用户进行一定的处理,例如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同时平台还应当主动采取监管措施,利用关键词和异常交易状况的检索,集中一些可疑信息,再进行甄别,也能够主动发现一些违法信息并进行处理。
赵占领:这个问题与社交软件的性质有关。社交软件与购物平台不同,不是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应当尽到一些管理义务,比如审核卖家身份等。在明年1月1日电商法正式实施之后,平台还应要求卖家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履行其他义务。网络交易平台在某种程度介入了交易,有一定管理能力,用户也可以向平台投诉。但是社交软件不同,卖家通过朋友圈去卖东西,社交软件运营商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审核卖家信息、要求工商登记。
目前这也是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因为没有平台方来管理这些卖家,导致这些卖家的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行为。有些人在微信朋友圈里售卖特殊商品,可能是法律规定禁止销售的,这涉及管理层面的问题。目前我国仅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这类软件进行规定,如平台要对用户发布的反动、淫秽色情信息等进行管理,但这并不是基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和性质规定的。
综合施策保护隐私
记者:随着技术越来越发达,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更趋隐蔽,侵犯个人隐私的事情时有发生。面对这一情况,监管部门、网络平台、消费者等各方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隐私安全?
孟强:人们应当有保护隐私的意识,在发现自己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不过,由于这些偷拍设备非常隐蔽难以被发现,所以房屋出租方尤其是公司化运作的、以出租为营业目的的公司,应当对租户尽到保护义务,可以购置专业的检测设备,在租户入住前进行检测,将检测合格的房屋交付给租户入住,尽量减少原房东私自安装偷拍设备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在管理房屋租赁行业时,可以将这些要求细化制定相关规定,使之成为房屋出租方的法定义务。
赵占领:这其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从源头来讲,要严厉打击生产非法偷拍器材的厂家,从源头治理,但在利益驱动下,完全杜绝这种行为还是比较困难的。其次,监管方要打击通过各类渠道销售非法摄像头的行为,如果交易是通过一些平台进行,平台方也要尽到一定管理义务,否则将要面临处罚。租赁方要基于合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哪怕不是自身故意从事这种行为,出现问题之后也要追究民事责任。作为普通人,要通过必要手段保护日常生活中的隐私安全,可以在网络上搜索相关信息,了解这类隐藏摄像头经常安装的地方和查找的手段等,在租赁房屋、入住酒店时有意识地进行相应检查。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