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办的第八届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上,有一组数据格外引人注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审结31883件,同比分别上升22.1%和23.5%,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审结、执结2516.8万件,结案标的额5.5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8.8%、10.6%和7.6%;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累计排查调解矛盾纠纷953.2万件;全国254家仲裁委员会年处理案件预计突破30万件,增长90%以上,案件标的总额5338亿元。
“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剧增。”九州证券副总裁、合规总监韩开创在本次年会上就上述数据背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据悉,本次年会由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中国国防工业企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商联讯、北大法宝协办。
投资争议日益增多
解决依赖四种途径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通过投标、海外并购等方式加入各种国际投资项目中。
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法学博士吕菁认为,国内经营企业遇到的风险与国外投资项目遇到的风险类型不一样,国外投资涉及政治政策、法律环境、资金汇率税务、环保等多方面,这些因素会随着经济形式变化而不断变化,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中国企业国外项目在与东道国政府或企业打交道时难免会发生一些争议,一旦发生争议,如果涉案金额大,又没有很好的维权方式,企业就会遭受巨大损失。
“国外投资项目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主要是税务、环保、反垄断纠纷、投资纠纷等;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案件等。这些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诉讼、仲裁及和解4种。”吕菁说。
关于国内争议矛盾状况,据韩开创介绍,各种争议矛盾纠纷剧增,并且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专业性和面广量大的特点,特别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大量上升,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点、热点问题。
“其中,金融领域争议尤为突出,因为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更迭频繁、创新产品类型较多、交易链条较长而责任边界不清、商业主体类型较多且部分主体诚信意识不足和风险意识欠缺,以及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引起融资成本攀升等。主要表现在债券、资管等业务相关的投融资违约事件呈爆发式增长,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则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韩开创说。
国内争议是如何有效解决的?韩开创解释称,主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4种方式。目前,传统的诉讼仍然是当前争议解决的主要手段,仲裁、调解、和解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和调解(尤其是行业调解)同样扮演解决争议的重要角色。
诉讼解决并非首选
协商调解更受青睐
对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途径,吕菁直言:“在国外虽然诉讼费用不高,而且判决容易执行,但有些国家司法不独立,保护主义倾向很严重,能获得有利于投资者的判决几乎不可能。”
在韩开创看来,诉讼解决争议并非首选,但诉讼方式有其优势。第一,救济手段更全面。相比仲裁的一裁终局制,诉讼的二审终审制及审判监督程序,为当事人保留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诉讼无需进行事前管辖约定,在协商或调解不成、无仲裁管辖约定、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等情形下,诉讼是当事人最后一道解决争议的手段;第二,获取证据更容易。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仲裁中仅能由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对于负有举证责任且取证困难的当事人而言,选择诉讼更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第三,国内执行更便捷,调解协议需要法院确认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仲裁裁决虽然可申请法院执行但存在不予执行或被撤销的风险。法院裁决在申请或移送法院执行时不存在上述情况。第四,处理复杂法律关系的有利选择。诉讼可以追加第三人,而仲裁中无第三人概念,如果是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案件,如破产案件,通过诉讼解决更有利。
吕菁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国外遇到争议,通过协商解决是优选项,因为成本相对低,并且利于维持友好合作关系,不会影响大局。如果协商解决遇到障碍,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进行调解,通过谈判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2011年5月12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在韩开创看来,作为当事人或企业,首先应选择调解,而且调解已显露优势。首先,调解不需要复杂的司法程序,可降低诉求代价,缩短争议解决周期,保护当事人利益,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其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监管部门的信访压力。再次,有利于敦促相关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转变作风、规范行为;最后,相对于诉讼、仲裁而言,调解更注重协商解决,不具有对抗性,可缓解双方对抗情绪,化解矛盾。
调解仲裁相互呼应
因地制宜优化选择
“协商解决争议虽然好,但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不能作为主要方式,而诉讼又面临许多变化。基于此,在国外,投资协议里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般都会规定发生争议选择仲裁来解决,但国际仲裁一般呈现费用高、执行难的特点。即便如此,仲裁也是国外投资项目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吕菁说。
对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韩开创直言:“仲裁的特点造就仲裁的优势。”
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通知,要求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要求法院提高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效率,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撒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使得诉裁机制进一步完善。”韩开创说,选择仲裁解决争议有很大的优势,一方面,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另一方面,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无上诉之说,也无几级几审程序规定。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书为生效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外是保密较好,仲裁案件在开庭时,未经双方共同同意,仲裁不公开开庭审理,可有效保护纠纷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最后是受到国际认可。
谈及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争议解决的问题,吕菁总结道:“中国企业应尽量在与中国缔结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投资;综合运用协商、调解、外交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寻求解决方案;选择合适的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
在韩开创看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均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纠纷解决提供多重救济的可能;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中,仲裁和调解就像两颗明珠,相互呼应,散发着璀璨的光芒,共同构成解决争议的有益途径。当事人应当基于实际情况,优先且明确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争议解决手段。
“建议当事人或企业首选调解,如果调解不行,则选择大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若对方坚持,可选择诉讼方式。原则上,应最后选择诉讼的方式。”韩开创说。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