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关于李某被判处刑罚的问题线索后,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
1、这个处理严了点,又没造成重大后果,连一般后果都没有,就开除党籍。
2、为什么不把党纪开除处分,先于司法审判之前完成。
酒后驾驶机动车分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类,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党员如何处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
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党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一般情况下,对于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三、党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如何处理,党员醉驾被法院判刑后又被开除党籍,是否处理过重?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或数罪并罚),处拘役(拘役属于刑罚中的主刑之一)并处罚金,本罪属于行为犯,属于故意犯罪,只要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即构成既遂,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体现了纪严于法,对党员从严要求的精神。所以,如果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的,监察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监察机关应视情节给予其撤职或开除处分。
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工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目的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
但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也可能是其他有关机关先行发现的。
实践中,存在有关国家机关先于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属于该机关管辖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该机关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党员相应法律责任后,再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责任。所以,“先处后移”是基本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
根据相关规定,酒驾和醉驾由公安机关管辖,其中酒驾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醉驾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经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一旦有党员因酒驾或醉驾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将相关处罚决定书、生效裁判文书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其中,对于党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核实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于党员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应当匹配适用党纪和政务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来源:山东高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普法、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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