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需要公开的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在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并严格遵照其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统筹、协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事宜;
2.编写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工作报告;
3.建立完善学院信息依申请公开、重要信息发布审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等工作机制;
4.健全完善学院信息主动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责任问责追究以及考核评议等工作制度;
5.按照相关机制和制度,统一发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并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6.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系(院、部)、处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查与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及范围
第七条 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1.学院的名称、历史沿革、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联系方式、办学条件等基本情况;
2.学院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3.学院管理机构、系(院、部)的设置情况;
4.学院章程、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情况;
5.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
6.学院人才引进等情况;
7.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教科研情况;
8.学院招生录取及考试等情况;
9.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等情况;
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面向校内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1.学院人事管理情况;
2.学院财务、资产及审计工作情况;
3.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4.学院师生安全管理情况;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具体条目详见《淄博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可以依据学院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就涉及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不予公开的信息有: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公开范围选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1.淄博职业学院官方网站;
2.淄博职业学院内部管理平台(CRP);
3.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4.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5.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6.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日常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信息拥有的部门审核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公开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说明理由,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或获取的信息的基本情况;
3.申请公开或获取的信息的形式、范围和时限;
4.申请公开的理由;
5.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办公室受理相关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
1.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范围;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及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由学院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公室出台相关考核评议制度,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汇总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完成学院年度工作报告,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及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