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学代会设立“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学委会”),作为其常设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授权职能。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执行机构。院学生会设主席团,由学代会或学委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学代会及其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制度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通过学代会制度了解学生诉求、处理学代会有关工作提案。
第四条 原则上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党委、市学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章 权利与任务
第五条 学代会的权利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审批大会形成的其他文件;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代会的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力配合学院教育引导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代表广大学生参与关系到同学切身利益的学院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学代会代表按照相关共青团、学生会组织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严格选举产生。
第八条 代表的条件
(一)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规校纪,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九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学代会、学委会和院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第十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正确代表同学利益,维护同学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同时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选举单位认为不称职或不尽代表义务的,经选举单位同意,可免去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代会或其常设机构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各二级系(院)参照本章程实施系(院)学代会制度。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