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五)监督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教代会代表以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院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院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三年或五年,可连选连任。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为代表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院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院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出,经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院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淄博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淄博职业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06年1月)通过的《淄博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